美國移民
 
美國投資移民條件

投資者不需擁有工商經歷或任何學歷資格,只要申請人有美金50萬元以上的淨資產,而且也不需證明其投資的資金是由自己工作所得,可以是受贈、遺產、房地產、嫁妝等均可,只要是由合法途徑取得即可。

投資移民資格:
  1. 主申請人及其配偶的資產淨值超過要投資之5萬元或100元美金,資產可包括:土地、建築物、股票、公債、銀行存款及受贈等;
  2. 投資的資本可以為現金、器材及存貨等方式;
  3. 無刑事犯罪記錄。
投資方式取得美國永久居留權:
申請人必須在美成立商務企業,商務企業乃指在美合法的商業營利活動,例如:合資、獨資等相關投資,其商務企業可分為:
  1. 設立一間全新公司;
  2. 併購一間公司後以至改組產生一間新公司;
  3. 投資擴展一間公司後,原有公司因公司擴展再延伸一間新公司(所謂投資意思指公司員工人數或淨值增加140%);
  4. 投資一家經營不善而即將倒閉公司,並保留公司員工人數至少兩年實際投資下述特定金額;且該項投資必須符合下列要求。 
  5. 促進美國經濟繁榮
    • 提供十個以上之工作機會給美國公民、合法永久居民或其它受準就業之移民,員工必須每週工作至少35小時以上(移民主申請人、配偶及子女除外)。
    • 投資人必須積極的參與公司任何一項營運/營業方針
    • 投資人必須擔任公司高階主管職位
名額:此類投資移民每年有1萬個名額,其中3千名是保留給特定就業區之新設商務企業。

投資地區:
  1. 可投資於任何地區,但特殊地區之投資有特別優惠之待遇。無地理區域制之地區每年有7千個名額,而特定就業區每年有3千個名額。
  2. 特定就業區:
    鄉鎮地區 
    • 在都市統計範圍以外。在市郊外或人口不足2萬人之城鎮(依據美國最近所舉行之人口普查結果);
    • 失業率偏高之地區。
投資額:美金100萬元。但下列情況除外:
  1. 特定就業區:依司法部長規定,投資額可在美金100萬以下,但不得低於美金50萬。
  2. 高就業率地區
    • 依司法部長規定,投資額在100萬至300萬美元之間
    • 適用於都市統計範圍內之投資,且該地區屬於:
      • 非特定就業區;
      • 失業率比全國平均失業率有顯著偏低之地區。


**上述資料僅供參考,一切以當地移民局公佈為準
美國投資移民程序
   
  投資者在投資六至十二個月後,可獲得一張有條件的綠卡。
   
  投資資金至少兩年不得變動。
   
  兩年後可依其實際運作證明,取消條件。
   
  配偶及二十一歲以下的未婚子女可一併取得綠卡。
   
  面談時可由律師陪同出席,負責解說投資事宜。
   
   
   

**上述資料僅供參考,一切以當地移民局公佈為準